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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網站管理 - 人事處 | 2023-02-10 | 點閱數: 70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2 年 2 月 2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24200024H 號函辦理。
二、 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公服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 14 條及第 15 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復查旨揭辦法第 17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先予敘明。
三、 本府後續將依公服法及旨揭辦法之規定訂定本縣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處理辦法以為規範。復依教育部 111 年 7 月 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14202339 號函略以,考量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具公務員身分,爰於本府所訂辦法發布前,本縣公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規範,比照公服法第 14 條(經營商業)及第 15 條(兼職)規定辦理,復因其本職仍為教師,爰渠等亦不得違反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所定兼職範圍及核准程序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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