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57
:::
重要 網站管理 - 人事處 | 2020-06-17 | 點閱數: 309

一、依據本縣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縣內介聘注意事項辦理。
二、積分審查日期及地點:
(一)積分審查日期: 109 年 6 月 19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至中午 12 時及下午 1 時至 3 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積分審查地點:創新學院 1 樓餐廳。
三、積分審查提醒事項:
(一)教師欲申請優先辦理國小一般地區學校教師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需符合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且限申請學校類型為「特偏」及「極偏」之學校。一旦達成介聘,不得再參加下一階段介聘作業。
(二)教師欲申請行政專長教師介聘,應持有主任儲訓合格證書,且須參加 109 年 6 月 19 日積分審查作業,推薦函則另訂於 109 年 6 月 29 日受理收件審查。
(三)申請表請以 A3 紙張列印,依積分審查原則檢附所需證明文件,以當場審核為限,不得事後補件。介聘教師另檢附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影本由本府留存。
(四)請校長及人事主管確實審查介聘教師之介聘資格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於申請表親自核章。
(五)縣外介聘未成功者,得再申請縣內介聘;已縣外介聘成功者,不得再申請縣內介聘。
四、教師公開選填志願學校作業時間及地點,另函通知。
五、檢附「本縣 109 學年度國小暨幼兒園縣內教師介聘作業時程表」、「本縣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縣內介聘注意事項」、「本縣 109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縣內介聘申請表」、「本縣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縣內介聘積分審查原則積分審查原則」及「本縣 107-109 學年度公立國民小學學校類型名冊」各乙份。
 

:::

計數器

總計: 7058705870587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