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 酬,除有本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 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 事項,亦應參照本規範第 11 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 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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